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姜山镇科技园区东一路姜山投资服务中心大楼房屋加固工程,项目业主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人为宁波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鄞州区姜山镇
项目规模:/
项目总投资:/
招标控制价:2710766元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姜山镇科技园区东一路姜山投资服务中心大楼房屋加固工程的施工及保修期服务(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标段划分:1个
质量要求:按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安全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注册)专业 建筑工程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4拟派项目经理应无在建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3.5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1 名,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3.6人工工资担保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已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完成录入。
3.7其他:
(1)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须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登记。
(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须按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要求完成录入。
(3)投标人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代理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日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招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http://bidding.ningbo.gov.cn/yinzhou/)”注册成功后,请于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以下载成功时间为准)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4.2 投标人必须在鄞州区乡镇电子交易平台( http://220.191.214.173:7080/login)中下载本标段对应的招标文件等附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备注:投标人可根据“鄞州区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下方的“招标文件下载记录”来确认招标文件是否下载成功)。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该费用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支付给招标代理人,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4.4如有补充的招标文件请关注本网站,自行下载,不另行提供纸质版补充文件。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服务指南中的《3.0 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企业信息库操作手册》和《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8月3日9时30分,地点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四楼开标室(天童南路与明山路交叉口,红绿灯旁,姜山实验中学斜对面)。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分网(http://bidding.ningbo.gov.cn/yinzhou/)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姚隘路796号东城国际5楼
联 系 人:肖玮、曹凯磊
电 话:0574-27902515,18668299618
8. 备注
8.1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安排“甬行码”为绿色的相关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一名)将投标文件送至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四楼开标室(天童南路与明山路交叉口,红绿灯旁,姜山实验中学斜对面),在完成投标文件和人员登记后立即离开。投标文件递交时需同时递交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并保证开标期间联系方式的畅通。
8.2投标文件的开启、唱标等活动均在线直播,所有投标单位线上关注开标情况。
8.3疫情防护期间,请各投标单位遵守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防疫措施规定。
☆备注:如开标当日疫情已解除,第8.1、8.2、8.3条款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