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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汉服生活美学体验馆房屋加固工程招标公告

2022年09月09日      有489人浏览过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吴汉服生活美学体验馆房屋加固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人为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鄞州区东吴镇

项目规模:本工程包括原墙体、梁、柱、门窗洞口的加固等。

项目总投资:/

招标控制价:567457.1元

计划工期:40日历天

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东吴汉服生活美学体验馆房屋加固项目的原墙体、梁、柱、门窗洞口的加固等(详见图纸和预算书)

标段划分:1个

质量要求: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安全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须具备 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注册)专业 建筑工程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

3.5拟派项目经理应无在建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3.6其他:(1)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须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

(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须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完成录入。

(3)人工工资担保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已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完成录入

(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代理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日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招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http://yinzhou.nbggzy.cn)”注册成功后,请于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前(以下载成功时间为准)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4.2 投标人必须在鄞州区乡镇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91.214.173:7080/login)中下载本标段对应的招标文件等附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备注:投标人可根据“鄞州区乡镇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下方的“招标文件下载记录”来确认招标文件是否下载成功)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该费用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4.4 如有补充的招标文件请关注本网站,自行下载,不另行提供纸质版补充文件。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办事指南中的《3.0 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库操作手册》和《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9月2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东吴北路9号,东吴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2楼(东吴镇公共交易站)。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 (http://yinzhou.nbggzy.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16号彩虹大厦1306

联 系 人:周工

电 话:13967035578


8. 备注

8.1所有投标人严格落实测温、亮双码(健康码、行程码)、戴口罩、扫场所码等防控措施。同时所有投标人员需持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将投标文件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东吴北路9号,东吴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2楼(东吴镇公共交易站),在完成投标文件和人员登记后立即离开。投标文件递交时需同时递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并保证开标期间联系方式的畅通。

8.2投标文件的开启、唱标等活动均在线直播,所有投标单位线上关注开标情况。

8.3疫情防护期间,请各投标单位遵守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各项防疫措施规定。

☆备注:如开标当日疫情已解除,第8.1、8.2、8.3条款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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