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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实验中学老餐厅、体育馆等外立面改造工程

2017年07月11日      有1318人浏览过

招标工程: 黄岩实验中学老餐厅、体育馆等外立面改造工程

招 标 人:浙江省黄岩实验中学(盖章)

联系人:蔡老师 联系电话: 13566825688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中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项目负责人:尹礼卿 联系电话:0576-84286898

招标监管机构:黄岩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盖章)

联系电话: 0576-84271425

2017年7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黄岩实验中学老餐厅、体育馆等外立面改造工程

2

建设地点

位于黄岩实验中学

3

建设规模

本工程为黄岩实验中学老餐厅、体育馆等外立面改造工程,包括外立面面砖清洗,墙面铲灰,空鼓墙面拆除,墙面做真石漆,旧门窗换新,设置空调机位;淋浴房墙面、地面及天棚拆除翻新等(含给排水及电气工程)。

4

招标控制价

预算造价:914267元(详见招标人预算书)

5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6

质量标准

合格

7

工期要求

不超过30天(日历天)

8

结算方式

结算率统一按照90%包死

9

招标范围

为设计图纸及业主划定范围内的工程

10

资金来源

政府 100 %

11

投标人要求

已入围2017年度黄岩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法定招标限额以下预选承包商名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12

项目负责人要求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

13

投标担保要求

名录库招标时已提交,入围后该投标保证金兼履约担保功能,如履约期间被处罚的,入围单位必须补足5万元后方可参加名录库内的投标。

14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15

人员签到地点与开标地点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黄岩交易站开标室(黄岩区桔乡大道工商银行二楼)

电话:0576-84286898

16

人员签到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

详见本工程公告;

17

投标函递交

要求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本工程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考样张附后),并出具有效身份证原件(须为第二代身份证或第二代临时身份证)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8

开标顺序

(抽签规则 )

开标顺序(抽签规则 ):

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作为监督人

2、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单位,抽取号码在签到表上记录。

3、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号码,被抽取的号码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对抽签工具和抽签方式有异议的,应该在抽签前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9

评标办法

本项目直接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0

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5万元,采用现金方式,已在名录库入库履约担保中列支不再重复提供。履约担保现金部分在入库期限截止且所有承接的工程履约全部完毕后退还。


第一章 申请人须知 第一节 总则

1.1、根据台政服(2017)8号文件附件《台州市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本项目在确定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内进行招标。

1.2、投标人资格要求

1.2.1已入围2017年度黄岩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法定招标限额以下预选承包商名录(对应投标项目的专业)的资格。

第二节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直接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抽取结果,直接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如中标人放弃中标,应重新组织抽取。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格式)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 (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浙江省黄岩实验中学(招标人)的黄岩实验中学老餐厅、体育馆等外立面改造工程(工程名称)的投标。代理人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台建规[2016]140号)。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主要条款将由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根据各具体工程的投标文件签订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浙江省黄岩实验中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黄岩实验中学老餐厅、体育馆等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黄岩实验中学老餐厅、体育馆等外立面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位于黄岩实验中学

工程内容:本工程为黄岩实验中学老餐厅、体育馆等外立面改造工程,包括外立面面砖清洗,墙面铲灰,空鼓墙面拆除,墙面做真石漆,旧门窗换新,设置空调机位;淋浴房墙面、地面及天棚拆除翻新等(含给排水及电气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及业主划定范围内的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以竣工报告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人民币)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工程签约合同价=结算率×单项工程造价,其中本工程结算率为90% 。

3.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本工程的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款项时,应当向发包方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合同备案机构执 份。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税号: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税号:

备案意见:

编 号:( )备字第( )号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条款(略)


第三节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黄岩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台政办函〔2007〕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浙江省台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 、浙建站定[2016]23号、建建发[2016]144号、台建[2016]52号文件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且不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的方案施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14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 〕套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须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已有的变更联系单编号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监理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施工图,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相关费用。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

1.13工料单价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提供的直接工程费如发现计算错误、定额子目套用错误,招标控制价出现漏项、新增项目,均可按实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14天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两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1间免费使用。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e.承包人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包括脚手架的安全防护和警告标志的设立等,保障现场的施工人员安全、校园师生人身安全和花木安全,并安排专人巡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方自行负责。施工现场产生的安全事故,其损失和责任由施工方独立承担。

f.按业主要求,学校范围内全面禁烟,承包方工作人员禁止在校园范围内吸烟,如有违反,罚款100元/人次,屡教不改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人员,并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11)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 /

(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不足天数,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1%,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及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的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天数的,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05%,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不需另行提交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金额为五万元。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1间使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无价材料、设备的价格确定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发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基坑支护方案、高大支模架方案、外墙悬挑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②因政策处理不完善导致无法施工。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5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额度。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

(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 ;

(3)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见下表,其他按预算品牌。

序号

材料名称

选定品牌或产地

1

外墙真石漆

立邦、三棵树、嘉宝莉或相当于

2

铝合金

凤铝、兴发、南山或相当于

3

水泥

农垦、海螺、尖峰或相当于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相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

(3)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要求: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优先使用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8)合同中原暂定价材料或由工程变更产生的无价材料由承包人采购时,应由发包人签证确定价格后采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价格确定申请后,7日内审批完毕。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可参考《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0版)》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如有要封存样品,明确具体样品名称)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合同内的新增材料按发包人预算的当期信息价(正刊)计算。暂定价材料及变更引起的无价材料按采购前发包人的签证结算。经核定的无价材料仍执行结算率;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应予以签收,并在14日内审批完毕。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承包价(暂定价)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须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招标工作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 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执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2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风险范围: 固定总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入选预选承包商所报的结算率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风险范围:

1)本工程的结算率按90%包死,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90%。

2)本工程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结合固定结算率方式结算,结算时应按照招标控制价的计量依据、组价方式、取费标准、工料机单价确定办法等进行结算,不得调整;

3)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结算单价(含税金、规费等其他费用)] 技术工按180元/工日,普工按120元/工日;

4)如实际施工机械种类、台数与招标控制价不同,不予调整;(具体以招标控制价为准)

5)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联系,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凡招标文件中没明确允许补差或建设主管部门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但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它管理费(如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

c.土方开挖及外运应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如土方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处理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计取。(具体以招标控制价为准)

d.泥浆运输单价包死,不管运距是否有变化,都不予调整。(具体以招标控制价为准)。

e. 垃圾外运按15km计入,垃圾消纳处置费按15.32元/m3(除税价)计入。

f. 空鼓墙面拆除面积不明,本工程按1/5外墙面砖面积计入,结算时按实调整。

6)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记取。

7)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工程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定额与规定计算,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核准,按实结算。

②发包人提供的直接工程费如发现计算错误、定额子目套用错误,招标控制价出现漏项、新增项目,均可按实调整;

③合同内的新增材料按发包人预算的当期信息价(正刊)计算。暂定价材料及变更引起的无价材料按采购前发包人的签证结算。经核定的无价材料仍执行结算率;

④实际施工时,未达到施工安全文明有关规定或因此被相关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在结算时扣减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相应费用。

⑤由于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造成工程量增减或返工等,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生效,承包人人员设备进场后,付该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备料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7天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等有关规定,施工费用取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 规定计取并结合建建发[2008]22号文、台建规[2005]292号、台建招[2005]09号文、建建发[2015]517号文件、浙建站定[2016]23号、台建[2016]52号文及其他补充规定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按工程形象进度节点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但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具体内容按实际工程需要设定)工程变更按规定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工程价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本工程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本工程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5%(含备料款),工程结算审核后15天内按结算总价付至结算价的97.5%;余下2.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两年满后付清。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备料)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开户行: 账号: 。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计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等)对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90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超过90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天,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审核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计算,其中结算超过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5% 的工程结算价款。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应付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如采用应付工程款预留质量保证金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扣除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按以下第 (5) 方式退回: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约定是否计息)。

(2)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30%,满二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3)市政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4)园林绿化工程:如保管期间工程无重大质量缺陷或者乙方已经完好地履行了各项保修义务,则分两次退还;保修一年后退还 (不超过保修金总额的60%);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在二年保修期满后结清。

(5)其它:本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开始计算第7天后承包人已进场施工设备租赁费及施工人员窝工费。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2%;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金的10%。

(5)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50%〕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0年一遇洪水、暴风雪、干旱, 罢工、政府禁令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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