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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路南小学3号楼安全改造工程

2017年07月17日      有974人浏览过

招标项目:路桥区路南小学3号楼安全改造工程

招 标 人: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小学(盖章)

联 系 人: 缪先生 联系电话:13586036828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纪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项目负责人: 沈剑

联系电话:18505865626 0576-82409929

招标监管机构:台州市路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盖章)

联系电话:0576-82409105

2017年7月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路桥区路南小学3号楼安全改造工程

2

建设地点

路桥区路南小学

3

建设规模

3号教学楼外墙面层凿除后重新抹灰,真石漆;外墙旧门窗拆除,安装铝合金窗及钢板门;楼梯间、走廊破损粉刷,栏杆除锈及屋顶防水补漏等。

4

招标控制价

821068元(详见招标人招标控制价)。

5

投标报价范围

投标报价为各自企业进入名录时的结算率

6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7

质量标准

合格

8

工期

2017年8月29日前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10

招标范围

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预算书包含的工程。具体内容见招标人提供的预算书及编制说明。

1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12

投标人要求

已入围2016-2018年度路桥区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

13

项目负责人要求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

14

投标人确定方式

资格后审

15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

1、商务标包括:

(1)投标函(附件一);

(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附件二)(项目负责人应与进入名录时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3)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三)。

16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格式。表格如不够用时,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17

报价方式

结算率报价法(投标报价为各自企业进入名录时的结算率)(房屋建筑工程)

18

投标担保要求

担保金额进入名录时已递交

19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2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1

投标文件密封及装订

1、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必须密封。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项目(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

3、密封要求:投标文件外包封条每条接缝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22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与开标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路桥建设工程交易站服务中心509室(台州市路桥区房管大厦五层东侧)

开标地点: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路桥建设工程交易站开标室二

23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

时间

2017年 7 月 21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4

投标文件递交

要求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本工程授权委托书,参考样张附后)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出具身份证(或驾驶证)原件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5

开标顺序

直接开商务标

26

评标办法

抽签确定

27

工程担保

投标人在进入名录库时已提交履约担保金额5万元, 如履约期间被处罚的,入围单位必须补足5万元后方可参加名录库内的投标。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一节 总则

1.1、根据路政办发〔2014〕78号《台州市路桥区法定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管理规定》、台路住建〔2017〕109号《关于印发2016-2018年度建设行业小额工程承包人名录的通知》和台路住建〔2017〕30号《关于印发2016-2018年度建设行业小额房建、市政工程等承包人补充名录的通知》文件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 房屋建筑工程 进行承包人名录招标,对于进入名录以内的单位,重新召集承包人名录中的企业,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1.1.1投标人资格要求

1.1.1.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资质、资格和其他等要求。

(1)资质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投标担保

1.2.1投标担保在进入名录时已提交。

1.2.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投标担保将按下列规定部分或全部不予退还:

(1)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第一、二、三条承诺内容,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并以无效标处理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10%~20%不予退还;在评标结束后被查实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30%~40%不予退还;涉及中标候选人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50%~60%不予退还;

(2)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第四、五、六条承诺内容,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并以无效标处理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70%~80%不予退还;在评标结束后发现并被查实的,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

(3)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名录资格的(包括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对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报价的差额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总金额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

发生上述情况时,招标人有权扣除投标人的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因同一行为涉及上述多种情形的,招标人按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金额高的进行处理。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路桥建设工程交易站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函(或通知)及财务手续后,将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帐户,并将此事项书面告知投标人。若投标人有任何异议,由投标人提出或通过司法途径向招标人提出解决方案。投标人不得向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路桥建设工程交易站提出索回投保金的请求。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路桥建设工程交易站可协助提供招标人没收投保金的证据。

1.2.3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其投标担保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3投标文件的编制

1.3.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其它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1.3.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文件注明签署或盖章的,投标人均应按要求签署或盖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

1.3.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注明正副本的,由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机抽签确定一本作为正本。如出现其他正副本标记错误情况的(如标记为二正一副、三正、三副、只对一本或两本进行标记等情况),按无效标处理。

1.3.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1.4 投标

1.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招标工程(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投标文件外包封每条接缝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1.4.1.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2.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4.3.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1.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1.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第二节 评标办法

2.1、本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抽签确定。

抽签确定,即对投标人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承诺、报价(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达不到招标项目要求的,作为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抽签。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经上述审查为合格的投标文件,按投标文件签收顺序作为各自单位编号,再由招标人在编号1至编号N(N为经上述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家数)中第一次抽取的一个编号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再在剩余的编号中第二次抽取另一个编号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处理:

①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签署条款要求签章的;

③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④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投标文件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范围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⑦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明确规定作无效标的;

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节 其他

3.1、履约担保仅提交一次,当承包人名录结束后履约担保无息退还。

3.2、根据工程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派驻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派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按进入名录时承诺),其他人员应符合《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

3.3、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3.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附后,合同要求在中标后30日内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3.5、在工程项目履约完成后,建设单位将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此信用评价将可能作为进入下一期承包人名录的依据。

3.6、进入承包人名录后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抄告有关部门暂停其在本区的投标资格:

①进入名录中企业一个实施周期内不参加投标抽签或报价累计3次及以上的;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③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情形外,对于履约不力的承包企业,建设单位除了按合同规定处理外,还应抄告有关监管部门,并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GF-2013-0201)。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主要条款将由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根据投标文件签订。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小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路桥区路南小学3号楼安全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路桥区路南小学3号楼安全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路桥区路南小学

3.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4.建设规模:3号教学楼外墙面层凿除后重新抹灰,真石漆;外墙旧门窗拆除,安装铝合金窗及钢板门;楼梯间、走廊破损粉刷,栏杆除锈及屋顶防水补漏等。

5.工程承包范围: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预算书包含的工程。具体内容见招标人提供的预算书及编制说明。

二、合同工期

2017年8月29日前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其他约定:工程签约合同价=结算率×招标控制价,其中本工程结算率为 %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3.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本工程的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款项时,应当向发包方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7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小学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开具法人委托书)签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0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3 份、副本7份,其中正本发包人 1 份,承包人 1 份,另外 1 份送有关部门备案。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备案意见:

编 号:台建合备 [2017]第(3143)号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路桥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路政办发[2011]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规定的通知》(路政办发[2013]68号)、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5 设计人:

名 称: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发包人不提供临时用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台建[2016]52号)、浙建站计﹝2013﹞64号《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号)、《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商定的方案施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14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3套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相应的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按招标文件的图纸目录提供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开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作为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未经发包人批复同意,不得实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3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3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3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3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监理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施工图,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小学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缪老师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指定的授权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项目用地边界为限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场地现状,由承包人自行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另行计取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发生时协商处理。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有对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权。②对分包施工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与否定权。③对工程图纸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确认权。⑤有权要求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更换的权利。⑥有组织主持竣工验收的权利。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14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临时用水、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现场,后续接驳工作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施工及试运行调试阶段的临时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持证上岗;水电费装表计量,承包人必须每月按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足额向发包人及时缴清,若承包人不按时支付,则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满足招标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室1间【配套办公桌椅及办公所需的通信网络】。

b、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须对周围树木、房屋建筑、管线等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周围树木、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e、不管投标时有无承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能满足停电、电荒时施工所需要的发电机组和满足停水时必要的储水设施,所涉及到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f、处理与施工相关的所有协调工作(含处理周边村民纠纷(由承包人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g、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移交、工程项目移交的相关手续,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移交。承包人协助组织施工过程中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h、承包人必须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如某项工作内容达不到相关相关要求,在监理方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执行,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作,并将相应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执行承担。

(11)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现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后,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不足天数,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1%(不足300元时按300元计取),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及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的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天数的,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05%(不足200元时按200元计取),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3.5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照本招标文件执行 。

履约担保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待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按合同条款规定完全履约后,小额名录到期后,由承包人申请退还。收到承包人退还申请后,监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30日内退还承包人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背合同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没收相应的履约担保,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1间使用,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桌椅及配套的通信网络。

4.2 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无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路桥区建筑工程“两场联动”管理规定》(台路住建[2014]58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发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费用包含在工程预付款内,支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含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总额的100 % 。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

实际施工时,未达到施工安全文明的有关规定的,在结算时发包人可扣减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相应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基坑支护方案、高大支模架方案、外墙悬挑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专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投标时综合考虑。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3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给予相应顺延,除工程全面停工造成的合理的人工、机械窝工费用以外,不得要求任何费用补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竣工(经监理审核属合理工期索赔延期的除外),每延误一天的误期赔偿费人民币10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额度。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 ;

(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

(3)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以上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备选品牌或厂家

备注

1

水泥

海螺、金首、虎山或相当于

均要求总厂生产

2

钢材

江苏沙钢、江苏永钢、马钢、杭钢或相当于

均要求总厂生产

3

真石漆

广东华润、上海立邦、多乐士或相当于

/

4

乳胶漆

广东华润、上海立邦、多乐士或相当于

/

5

型钢防盗门

王力、步阳、盼盼或相当于

/

6

铝合金窗

兴发、凤铝、南亚或相当于

/

7

瓷砖、地砖

格莱斯、新中源、萨米特或相当于

/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

(3)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须经发包人认可,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4)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备选品牌或厂家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优先使用备选品牌或厂家,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5)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要求(如商品砼等)。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8)合同中原暂定价材料或由工程变更产生的无价材料由承包人采购时,应由发包人签证确定价格后采购。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试验检验应符合施工图纸、验收规范要求,并符合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单价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并不得提出其他新的调整方法。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有相同项目的,按照预算书中的单价及投标人承诺的结算率计算。

(2)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预算书中的项目不同或相类似的,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口径(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及费用计取标准均按招标控制价中计算标准,合同内的新增材料按发包人预算的当期除税信息价(正刊)计算,无价材料、暂定材料的价格发包人将根据市场除稅价予以签证)及结算率予以编制,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单价中,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可调整的内容,仍按合同约定调整。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承包价(暂定价)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须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招标工作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材料及设备的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如未达到必须依法招标条件的,工程费用以审定结算价为准,并按整体工程投标下浮率下浮;如达到必须依法招标条件的,按10.7.1条执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作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方式 单价合同 确定。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一)本工程结算率按承包人承诺的结算率一次性包定。工程结算价=工程总造价(按本节12.1规定编制)×结算率。

(二)工程总造价按以下要求编制:

(1)预算书编制依据;

(2)取费标准:具体以业主提供的预算书为准;

(3)人材机单价确定:按业主提供的预算书为准,其中无价材料、暂定材料的价格发包人将根据市场价予以签证;

(三)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180元/工日、普工120元/工日计取,综合单价包含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点工部分工程结算时不作下浮)。

(四)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工程结算时不另行计取:

(1)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联系,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2)凡招标文件中没明确允许补差或建设主管部门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但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人行道临时占用费及押金、干扰费、环保费、办理噪音排放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二次搬运费(不管是何原因)、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管实际情况如何,都不予调整。

(3)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一次性包死,不论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是否增加或变动,均不予调整,承包人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4)建筑垃圾外运应按市区及路桥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及要求(路政办发(2012)60号文件)处理(如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处理等),处置费用一次性包死,所需其他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或调整。相关部门规定须提交外运保证金的,保证金由承包人支付。

(5)物价跌涨不予调整,政策性调差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按实结算。

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审批程序按路政办发[2011]76号和路政办发[2013]68号文件执行。

3、由于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造成工程量增减或返工等,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实际施工时,未达到施工安全文明的有关规定的,在结算时可扣减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相应费用。

5、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直接工程费如发现计算错误、定额子目套用错误,按实调整,并按结算率下浮。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而引起的增减工程量部分结算办法:按10.4.1中约定的结算。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备料款(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7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及发包人提供的预算书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工程在完工后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完工后15天内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工程师。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但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工程变更按规定办理完毕的,计入最近一期工程价款并按相关规定支付。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工程全部完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内已实施部分总金额的6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付至合同内已实施部分总金额的85%(含预付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6个月内核实并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7.5%,余下结算工程款的2.5%作为质量保修金,承包人收取备料款及每期工程款时应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有效发票,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

特别说明:本项目工程款支付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原因的,按相应政策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28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备料)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发包人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2.5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帐户:

开户行:

帐号:

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执行。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相关损失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14. 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90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超过90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天,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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