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构件外包型钢加固按其粘结方式划分,有:
①干式外包型钢:直接将角钢、钢板等型钢外包于待加固构件,系无粘结外包型钢加尚法;
②湿式外包型钢:将角钢、钢板等型钢焊接成骨架,外包于待加固梁、柱等构件,其间采用化学灌浆等方式粘结;或外包型钢骨架与待加固梁、柱等构件之间预留一定间隙,浇筑混凝土或灌注水泥基灌 浆料或填塞环氧胶泥,将型钢骨架包裹其中,系有粘结外包型钢加固法。
本技术交底为框架柱灌注水泥基灌浆料外包型钢加固工程技术交底。
0外包型钢工程设计要求
0.1框架柱外包型钢加固工程设计要求及工程量
建筑物首层层高3500mm,待加固框架柱KZ3共计6个,截面尺寸为500mm× 500mm。
待加固框架柱KZ3的叫角增设4∠75×5等边角钢,缀板取-40×4扁钢,间距@300mm,在柱端 500mm范围加密为@200mm。下部深入基础、上部穿越楼板等做法参见设计图纸。
0.2本外包型钢工程所用角钢、钢板等钢材,其性能和状纸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中的要求。
0.3本工程外包型钢用水泥基灌浆料性能指标应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50—2010、《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448—2008中的要求。
1外包型钢工程材料要求
1. 1型钢
本外包型钢工程所用角钢、钢板等钢材,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50—2010中的规定。型钢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 700—2006、《低合金高强度钢》GB 1591—2008和设计图纸的规定。
角钢、钢板等型钢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型号、规格选用,严禁使用改制钢材及钢号不明的钢材。型钢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级别、包装和出厂日期等进行查检查,并分类码放整齐。
由总包单位提供或自购的外包型钢工程用型钢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 进场复试报告在角钢、钢板等型钢进场时完成,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检验标准》 GB 50221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2焊接材料
焊条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焊条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1995、《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1995等的规定抽取试件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合格标准,否则不得使用。
1.3外包型钢用水泥基灌浆料
1.3.1购进水泥基灌浆材料的同时,应由供货商提供产品介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报告。 其中,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检验依据标准、生产日期、用水量、流动度(或坍落度和坍落扩展度)的初始值和30min保留值、竖向膨胀率、Id抗压强度、检验部门印章、检验人员签字 (或代号)。
必要时,生产厂家应就所提供的水泥基灌浆料于7d内补发3d强度值、32d内补发28d强度值。
1.3.2水泥基灌浆料值质量标准
(1)主控项目
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基潲灌浆料进场时,应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50—2010规定进行查检查和复验。
①应检查灌浆料品种、型号、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真实性。
②应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规定的检验项目与合格指标,检査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并见证取样复验其浆体流动度、抗压强度及其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等3个项目。 若产品出厂报告中有漏检项目,也应在复验中予以补检。
③若怀疑产品包装中净重不足,尚应抽样复验。复验测定的净重不应少于产品合格证标示值的 99%。复验检查数目、检验方法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要求。
(2)—般项目
配制水泥基灌浆料的用水水质应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 2010规定。
1.4当型钢等材料的型号、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出厂包装的胶粘剂。